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
市长质量奖,设“市长质量奖金奖”和“市长质量奖银奖”。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届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6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3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3个。
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4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6个。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由权威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系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
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候选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拟定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评委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评审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当年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专家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市长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3年生产经营组织发生亏损;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和推荐。
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查的,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演讲答辩的候选组织名单;对未进入演讲答辩的申报组织,反馈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候选组织名单,组织现场演讲答辩。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组织的演讲答辩情况进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现场演讲答辩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对建议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100万元、20万元奖金。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市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参加相关评审等质量工作。
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七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辖区3年内的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委会办公室,由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由评委会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71号)同时废止。